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彙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3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彙婷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彙婷於民國111年7月1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 00號旁邊公園,因子女管教問題與陳曉瑩發生爭執,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公園, 接續多次以「你他媽」、「他媽的」、「他媽」等語辱罵陳 曉瑩,足以貶損陳曉瑩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之難堪而妨害 其名譽。
二、案經陳曉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孫彙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揭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堪認 有證據能力。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孫彙婷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有多次口出「你他媽」
、「他媽的」、「他媽」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 犯行,辯稱:我沒有要侮辱告訴人陳曉瑩的意思,「他媽的 」只是日常生活口頭禪,何況我是在非常氣憤的狀態下脫口 而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7月13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旁 邊公園,因子女管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遂在不特定多 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公園,接續多次稱「你他媽」、「他 媽的」、「他媽」等語之事實,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曉瑩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6-7 、16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9 -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 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 人可以聞見之情形。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 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 為必要。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 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 公然侮辱。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 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 ,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 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 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 10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IMG_1640」之 錄影畫面,勘驗內容如下:
告訴人:所以你罵我囉。
被告:罵你什麼啦!你他媽自己高潮…自己高潮覺得別人罵 你(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喔,他媽是不是,還有咧,你剛剛還罵我什麼? 被告:你高潮,你他媽(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好,我他媽什麼?
被告:對,你他媽(手指告訴人)
告訴人:然後咧,你再說啊,你不是說現在罵幹是正常的 嗎?所以你罵我囉
被告:我跟你講,現在法院都已經有那個囉,人家那個口頭 禪是不會被那個囉,不要再那邊無限上綱
告訴人:講清楚,什麼口頭禪,講清楚
被告:什麼講清楚,你自己去查法院的判例啦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去查,你講清楚你剛剛講什麼 被告:你有沒有知識啊
告訴人:直接講清楚啊
告訴人之配偶(下稱A男):你再講,你再罵嘛 被告:怎樣啦,怎樣啦,罵你們這種人剛好啦 告訴人:那種人,講清楚
被告:你們這種人
A男:叫警察來,叫警察來
被告:你們這種人還需要嗎,你們沒有自覺嗎?還哪種人 A男:小孩不顧,還差點撞到
被告:小孩不顧,差點撞到,是你們小孩盪鞦韆差點踢到人 的
告訴人:好,你說的
被告:我說的,就是我說的,誰先罵我瞎了 告訴人:沒有人罵你
A男:你自己講的喔
被告:現在沒有人了,哇賽,敢做不敢當
A男:我說你小孩不顧
被告:你他媽剛剛說,小孩不顧,只會站在旁邊跟瞎子一樣 玩手機
A男:是你自己說的
被告:是你們先講的喔
A男:我沒有講喔,是你自己說的
被告:現在又說沒講了,敢做不敢當,你老師咧 被告:敢做不敢當,這種人養小孩
2.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IMG_1641」之 錄影畫面,勘驗內容略以:
A男:你再講啊,遇到誰啊,遇到誰啊,你再講啊 被告:怎樣啦,說我瞎不敢講,說我瞎不敢講 A男:你再罵啊
被告:怎樣,怎樣,你們敢這麼俗辣,我也敢啦 A男:現在錄了不敢罵嗎?
被告:你們說我瞎都不敢承認了啦,有沒有講啦 A男:是你自己說,我說妳小孩都不顧
被告:有沒有講啦,有沒有講,有沒有講,有沒有說我瞎, 有沒有說我瞎,有沒有說我瞎子(被告起身上前衝向告訴 人)
告訴人:沒有!
被告:你現在他媽的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俗辣是不是,俗辣 是不是,你有沒說我瞎子?(接近告訴人並手指告訴人) A男:夠了
告訴人:怎樣啦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你敢做不敢 當是不是,有沒有羞恥心啊,敢做不敢當是不是,有沒有說 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耶
被告:沒有,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
被告:你怎麼這麼不要臉
告訴人:我沒有啊,我什麼時候說的
A男:你自己講的
被告:相機架在這邊就什麼時候說的,相機架在這邊就什麼 時候說的,不要這麼俗辣行不行
告訴人:我說你滑手機,不會顧小孩嗎?
A男:你不用跟他靠近
被告:你剛剛有說我瞎子喔,你有說我瞎喔,你有說我瞎子 喔(被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
A男:你不要碰到我,你不要碰到我
被告:他媽是你來碰我(手指告訴人)
A男:你不要碰到我
被告:你一個男人來碰我好不好
告訴人:誰碰你啊,哇賽
A男:你不要再靠近他
被告:怎樣,什麼東西,你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被 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
A男:你不要再往前了
被告: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 是,敢說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A男:你不要靠近她,不要再往前,我告訴妳喔 被告:憑什麼,憑什麼,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告訴人:憑什麼,憑你口罩沒戴好
A男:好了,好了
被告: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 不是,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是不是
告訴人:對
被告:好,你就剛剛有說嘛
告訴人:我說什麼,我說你
被告:你敢說我瞎子不敢承認
A男:夠了,夠了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不敢承認
告訴人:我說你不會看小孩嗎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
我瞎子(被告持續向前靠近告訴人,並用手戳告訴人胸口) 告訴人:不要碰我啦
被告:他媽不是我碰你啦(接近告訴人)
告訴人:我說你了嗎,你兇什麼兇
被告:你他媽剛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 沒有說我瞎子(接近告訴人)
A男:你不要再跟他吵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說我瞎子 告訴人:我什麼,我什麼
A男:你不要再跟他吵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啊
A男:你不用跳針了啦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敢不敢承認啦
告訴人:我為什麼要承認
被告:你為什麼要承認,因為你沒種啊
告訴人:喔,這樣喔
被告:敢罵人不敢承認
告訴人:我罵你什麼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你憑什麼值得我罵的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什麼沒有, 他媽說謊
A男:你剛剛罵了多少髒話了
被告:怎樣,罵了多少髒話,罵了多少髒話,他媽的也叫髒 話是不是
A男:好,就這句,就這句
被告:好,好什麼,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啊
被告:到現在不承認
告訴人:沒有啊
被告:欸,你要不要臉啊
A男:不要跟他吵,跟這種人不用跟他吵
被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啊 告訴人:沒有啊,我沒有說啊
被告:敢做不敢當,養什麼小孩啊
告訴人:養什麼小孩,小孩養得比你好多了 被告:喔,笑死,就那個樣子,他媽你小孩才瞎呢 告訴人:就這個樣子,比你好多了
A男:警察要過來了嗎
告訴人:對啊
被告:這種人的小孩一定是說謊大王,笑死,有這種媽媽愛 說謊,小孩一定是說謊大王,敢說不敢承認,手機一打開就 我們沒沒講啊
告訴人:我講什麼
被告: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告訴人:沒有,沒有
A男:你不要再跟他吵了
(下略)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9-43頁)。 3.觀諸前揭勘驗內容,可知被告口出「你他媽」、「他媽的」 、「他媽」等語,均係被告在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所說出, 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時我的小孩在盪鞦 韆,被告的小孩在騎滑步車,因為被告的小孩嚇到我的小孩 ,我請被告管好自己的小孩,被告就辱罵我等語(見偵卷第 1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案發當時告訴人到我旁 邊對我一直叫罵,我原本不想理他,且我有表達孩子我會再 管教,但告訴人卻說我只會坐在那邊和瞎子一樣玩手機,我 聽到後非常生氣,才和告訴人起爭執,說出「他媽的」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29、34-37頁),可知被告因子女管教問 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為宣洩不滿情緒,在告訴人稱「所 以你罵我囉」後,被告即手指告訴人回稱「罵你什麼啦!你 他媽自己高潮…自己高潮覺得別人罵你」,告訴人稱「喔, 他媽是不是,還有咧,你剛剛還罵我什麼」後,被告復手指 告訴人稱「你高潮,你他媽」,告訴人稱「好,我他媽什麼 」,被告再次手指告訴人回稱「對,你他媽」,之後被告起 身上前靠近告訴人,不斷質問告訴人有無先罵被告是瞎子, 告訴人回稱「沒有」後,被告遂接近並手指告訴人稱「你現 在他媽的敢做不敢當是不是,俗辣是不是,俗辣是不是,你 有沒說我瞎子」,其後,告訴人向被告稱「不要碰我啦」, 被告接近告訴人並稱「他媽不是我碰你啦」,告訴人回以「 我說你了嗎,你兇什麼兇」,被告又接近告訴人稱「你他媽 剛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 」,嗣於告訴人稱「你憑什麼值得我罵的」,被告回以「你 有沒有說我瞎子,你有沒有說我瞎子,什麼沒有,他媽說謊 」,於告訴人稱「養什麼小孩,小孩養得比你好多了」,被 告復回以「喔,笑死,就那個樣子,他媽你小孩才瞎呢」; 其間,於告訴人及A男質疑被告以「你他媽」等語辱罵告訴 人時,被告即回以「怎樣啦,怎樣啦,罵你們這種人剛好啦 」等語,是以上開對話觀之,被告所為之「你他媽」、「他
媽的」、「他媽」等語,確係針對特定對象即告訴人而為之 辱罵行為,並非單純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僅為發洩自己不滿 、憤怒情緒之意,主觀上顯有以言詞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 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而客觀上其所使用之言詞,在一般 社會通念中也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足認被 告確實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行為。被告前揭所辯,自非可採 。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情詞,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前 開事實欄所載時地,公然對告訴人辱罵「你他媽」、「他媽 的」、「他媽」等語,其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 接續犯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紛 爭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因與告 訴人發生爭執,未能適當控制情緒,即使用公然侮辱之非法 方式處理,使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個人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後態度(否認犯罪,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對告訴人之 損害、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