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岑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691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
第262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岑妘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岑妘因誤認遭連千毅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張貼照片並誣指不 實交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某時 ,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以暱稱Maggie L ia,在臉書主頁上張貼如附件一、二所示文章及連千毅之照 片,並以「連龜億」代稱連千毅之名,且在連千毅發表之文 章下回應:「我操你妹!」等文字,辱罵連千毅,足以貶損 連千毅人格及社會評價。連千毅則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內, 見聞上開文字及照片。
二、證據:
㈠被告賴岑妘於本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連千毅於警詢中之指證。
㈢臉書頁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因誤解告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即在多數人得以共聞 共見之狀況下,張貼上開辱罵文字,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 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連龜億(烏龜圖案)哩歸缸欸
盜圖盜的很爽喔
有辦法盜我兩張美圖開始編故事
也是很厲害~~
你以為你編劇大師喔
還有老娘不姓楊姓賴!
你1200萬直接會過來當道歉禮金(紅包圖案)不然你準備挫屎(哭臉圖案)
#身為臺中人遇到連龜億(烏龜圖案)
#第一次離打龜那麼近(烏龜圖案)
#道歉億
#雖然很正圖也不是隨便給你盜的
#龜缸欸
#給我出來輸贏
#我沒跟他約定更不姓楊
#他只是盜圖編故事我也是笑了
附件二:
桃園楊先生,楊小姐今日約定,我方出資1200萬現金,購買你們手上的RM錶,通話兩天確認無誤要點交,無故爽約,這並不是成熟人士該有的態度!買賣不成仁義在,不接電話、放管,你們真的該檢討!以後誰會跟你們做生意!
大家平常做生意都挺忙,舟車勞頓,以後別當問問哥,造成我們的疲勞
(文章後張貼兩張被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