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51號
PCDM,112,單聲沒,5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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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博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58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有空」手提帆布包壹個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李博堯違反商標法,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85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有空」手提帆布包1個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又扣案新臺幣(下同)140元為本案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 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博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25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扣案「有空」手提帆布包1個,確屬仿冒「 有空」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參,足認該物 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此 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被告於警詢供稱:我總共賣出2個,在蝦皮販售的價格是1 99元等語,足證被告的犯罪所得為398元,惟被告與告訴 人蔡文明以5萬元達成和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 可證,明顯超過被告獲得的犯罪所得,可以認為被告的犯 罪所得已經被剝奪,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是一個過 於苛刻的決定,應該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 進行沒收宣告,因此檢察官聲請將扣案140元沒收,即難 准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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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