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75號
PCDM,112,單禁沒,275,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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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政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46號被告詹政熹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66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政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4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 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 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佐,從而該扣案物品 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 ,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 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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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