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2年度,27號
PCDM,112,原簡,27,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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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效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第7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效經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柒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扣案物品「吸食器1組 」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證據(二)第1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三)第1 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被告各次施用 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構成 累犯之毒品案件前科,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顯見其戒除 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成效有限,其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為使之有所警惕,矯治其偏差行為,避免再犯, 並考量罪刑相當原則,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依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



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 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玻璃球吸食器,經送鑑驗結果, 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於111年10月6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1個及含有該毒品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容器本身,因 均包覆、盛裝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留,無論依何種 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 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
  被   告 劉效經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阿美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效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原簡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8年7月5日執行 完畢出監;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7日 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 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㈠111年5月23日20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某旅 館,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 11年5月24日8時13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145號 台北市立第一殯儀館前,因另案遭通緝為警逮捕,經警徵其 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查獲(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㈡111年9月12日19、20時許 ,在桃園市桃園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9月12日23時40分許,在桃 園市龜山區中興路13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總驗餘淨重:0.237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徵其同意採 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 11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效經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15853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採樣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400號 )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J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真實姓名 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於111年10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 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驗 餘淨重:0.23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 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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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