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54號
PCDM,111,附民,1554,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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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54號
原 告 賴宏昌
被 告 蔡秉睿
黃琮盛

黃尚翊

陳家昱


黃約証
李孟韋
方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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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