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288號
PCDM,111,金訴,1288,2023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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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帥


具 保 人 林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248、23407、25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美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 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帥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7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美惠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刑保 工字第152號)附卷可稽(見金訴卷一第60頁)。而上開案 件經本院定於111年10月5日在本院第13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經合法面告被告上開期日、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通 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後,被告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提被告,仍 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金訴卷一第152頁)、 刑事報到單(見金訴卷一第217頁)、送達證書(見金訴卷 一第17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 見金訴卷一第276、277頁)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金 訴卷二第99頁)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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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