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號
111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元
李維洋
林秉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陳羽樂
何進展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桃園市○鎮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12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8號),本
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手機壹支沒收。
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壹支沒收。
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手機壹支沒收。
何進展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己○○(綽號小宇,臉書通訊軟體〈下稱臉書〉暱稱「李少岑 」,為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北市三峽三清宮〈下稱三清 宮〉慈善會執事組之「組長」)與丁○○(臉書暱稱「龍龍」 )間有債務糾紛,因丁○○避不出面清償債務,己○○為取回所 欠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款項,知悉戊○○(綽號鴨鴨, 臉書暱稱「韓苡樂」)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住處樓下之道路(下稱本案板橋處所)係不特定多數人、車 可能行經之公共場所,倘於該處聚集三人以上而發生衝突, 顯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恐懼不安,竟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及以非法方 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意,邀集乙○○(臉書暱稱「陳昊」) 、丙○○(臉書暱稱「高震」,為三清宮慈善會執事組之「副 組長」)、戊○○、何進展(臉書暱稱「紹雲」)、少年鄭○ 賢(臉書暱稱「牛牛」,民國92年5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業由本院少年法庭110年度少護字第812號裁定訓誡,並 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少年黃○君(94年7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業由本院少年法庭110年度少護字第812號裁定交付 保護管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小偉」 、「小豪」、「阿雞」之成年人(以下分稱「小胖」、「小 偉」、「小豪」、「阿雞」)等人,於110年2月7日(週日 )18時許在三清宮集合,並謀議先由戊○○約丁○○至本案板橋 處所見面,再由其他男生開車搭載戊○○一同前往,俟戊○○向 丁○○噴灑辣椒水後,由在場男生將丁○○押上車帶回三清宮, 以索討前述欠款。謀議既定,戊○○、乙○○、丙○○、何進展等 4人及少年鄭○賢、「小胖」、「小偉」、「小豪」、「阿雞 」等人即與己○○基於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意 聯絡,戊○○、少年鄭○賢、「小胖」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聯絡 ,而乙○○、丙○○、何進展、「小偉」、「小豪」、「阿雞」 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在場助勢之犯意聯絡,於同(7)日21時6分許,由丙○○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搭載戊○○、 鄭○賢、「小胖」,何進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ALE-7870號」,應予更 正,下稱B車)搭載乙○○、「小偉」、「小豪」、「阿雞」 ,自三清宮出發,一同前往本案板橋處所埋伏,嗣同日21時 56分許,丁○○與友人范博崴(所涉妨害秩序等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6號為不起 訴處分)依約抵達本案板橋處所時,由戊○○持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辣椒水趁
丁○○不及防備之際,朝其臉部噴灑,致丁○○雙眼紅腫而視線 模糊,鄭○賢及「小胖」隨即上前將丁○○押上丙○○所駕駛之A 車,而以前述強暴方式剝奪丁○○之行動自由,並足以妨害社 會秩序安寧後,隨即由丙○○駕駛A車搭載乙○○、鄭○賢、「小 胖」及丁○○,何進展駕駛B車搭載戊○○、「小偉」、「小豪 」、「阿雞」返回三清宮,且丁○○在A車上復遭「小胖」持 不詳物品敲擊後腦勺,致丁○○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0.5 裂傷等傷害。嗣丁○○被押回至三清宮後,乙○○及黃○君復與 丁○○之女友蔡靜儀以視訊方式聯繫,並表示如不交付欠款即 不放人,後經蔡靜儀報警,警方於翌(8)日1時20分許,循 線前往營救丁○○,將己○○等人逮捕,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手機,丁○○始重獲行動自由。
二、案經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下稱海山分局) 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 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己○○、乙○○ 、丙○○、戊○○、何進展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已同意有證據能力 ,且檢察官、被告己○○等5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未表示意見 而未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至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 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 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 、辯論,被告己○○等5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 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
㈠、被告己○○固不否認其綽號小宇,臉書暱稱「李少岑」,為三 清宮慈善會執事組之「組長」,其與告訴人丁○○間有債務糾 紛,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其在三清宮等候,並請被告被 告戊○○、丙○○等人前往本案板橋處所與告訴人碰面,嗣被告 戊○○、丙○○等人有帶同告訴人至三清宮等情,亦不爭執告訴
人在本案板橋處所上車前有遭辣椒水潑灑眼睛,並受有頭皮 挫傷、頭皮0.8*0.5裂傷等傷害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 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係告訴人自 己願意上車至三清宮協調債務云云。
㈡、被告戊○○固不否認其綽號鴨鴨,臉書暱稱「韓苡樂」,並知 悉被告己○○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經向被告己○○告知可以 聯繫告訴人後,其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在三清宮有約告訴 人在人車可通行之本案板橋處所碰面,並隨身攜帶辣椒水與 被告丙○○、乙○○等人一同從三清宮出發,前往本案板橋處所 ,其有朝告訴人噴灑辣椒水,再於同(7)日21時56分許, 與被告丙○○、乙○○等人帶同告訴人一同返回三清宮協調債務 問題等情,亦不爭執告訴人在本案板橋處所上車前有遭辣椒 水潑灑眼睛,並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0.5裂傷等傷害之 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 犯行,並辯稱:係告訴人自己願意上車至三清宮協調債務云 云。
㈢、被告乙○○固不否認其臉書暱稱「陳昊」,並知悉被告己○○與 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被告己○○有請被告戊○○聯繫告訴人出 面協調債務問題,並相約在人車可通行之本案板橋處所碰面 ,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其與被告戊○○、何進展、丙○○及 鄭○賢、「小胖」、「小偉」、「小豪」、「阿雞」等人分 乘兩台車,一同從三清宮出發前往本案板橋處所,並於同( 7)日21時56分許,帶同告訴人返回三清宮,黃○君有與告訴 人之女友蔡靜儀以視訊方式聯繫,要求返還積欠被告己○○之 款項等情,亦不爭執告訴人在本案板橋處所上車前有遭辣椒 水潑灑眼睛,並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0.5裂傷等傷害之 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 之犯行,並辯稱:係告訴人自己願意上車至三清宮協調債務 云云。
㈣、被告丙○○固不否認其臉書暱稱「高震」,為三清宮慈善會執 事組之「副組長」,並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在三清宮, 由被告戊○○聯繫告訴人出面協調債務問題,並相約在人車可 通行之本案板橋處所碰面,其駕駛A車搭載被告戊○○及鄭○賢 、「小胖」,一同從三清宮出發前往本案板橋處所,再由其 駕駛A車,搭載被告乙○○及鄭○賢、「小胖」、告訴人返回三 清宮等情,亦不爭執告訴人在本案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 0.5裂傷等傷害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及以非法方 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係告訴人自己願意上車 至三清宮協調債務云云。
㈤、被告何進展固不否認其臉書暱稱「紹雲」,知悉被告己○○與 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其駕駛B車、 被告丙○○駕駛A車,分別搭載被告乙○○、戊○○及「小偉」、 「小豪」、「阿雞」、鄭○賢、「小胖」等人,一同從三清 宮出發前往人車可通行之本案板橋處所,並於同(7)日21 時56分許,其等人再以前述兩台車帶同告訴人返回三清宮協 調債務等情,亦不爭執告訴人在本案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 8*0.5裂傷等傷害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及以非法 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犯行,並辯稱:係告訴人自己願意上 車至三清宮協調債務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己○○、戊○○、乙○○、丙○○、何進展分別有如事實欄一所 載綽號、臉書暱稱,且被告己○○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因 告訴人避不見面,而被告己○○知悉被告戊○○可以聯繫告訴人 出面後,遂於110年2月7日18時許,邀集被告戊○○、乙○○、 丙○○、何進展及鄭○賢、「小胖」、「小偉」、「小豪」、 「阿雞」等人在三清宮集合,再由被告戊○○聯繫告訴人,並 相約在不特定多數人、車可能行經而屬公共場所之本案板橋 處所碰面後,即由被告丙○○駕駛A車搭載被告戊○○及鄭○賢、 「小胖」,被告何進展駕駛B車搭載被告乙○○及「小偉」、 「小豪」、「阿雞」一同前往本案板橋處所等候,嗣告訴人 騎車搭載友人范博崴於同(7)日21時56分許,抵達本案板 橋處所後,被告戊○○持隨身攜帶之辣椒水朝告訴人臉部噴灑 ,嗣由被告丙○○駕駛A車搭載被告乙○○及鄭○賢、「小胖」、 告訴人,被告何進展駕駛B車搭載被告戊○○及「小偉」、「 小豪」、「阿雞」返回三清宮,而告訴人則受有頭皮挫傷、 頭皮0.8*0.5裂傷等傷害,被告乙○○及黃○君有與告訴人女友 蔡靜儀以視訊方式聯繫,要求返還積欠被告己○○之款項,經 蔡靜儀報警,警方於翌(8)日1時20分許循線前往三清宮, 逮捕被告己○○等人,及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手機等情,各 據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新北地檢 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6號卷〈下稱偵卷〉第23至27、328、4 09至41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號卷〈下稱訴8卷〉第102至1 03頁)、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偵 卷第31至34、330、393至396頁;訴8卷第193至195頁)、被 告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偵卷第37至41
、328至330、381至382頁;訴8卷第192至193頁)、被告戊○ ○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偵卷第53至57、329 至330、378至380頁;訴8卷第103至105頁)、被告何進展於 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見偵卷第83至86頁;新北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8號卷〈下稱偵緝卷〉第57至59 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257號卷第139頁;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724號卷〈下稱訴724卷〉第62至63頁),均供陳在卷, 核與證人即共犯黃○君、鄭○賢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 67至71、77至81頁)、證人即告訴人友人范博崴、告訴人女 友蔡靜儀、在三清宮遭警逮捕之第三人林坤賢(所涉妨害秩 序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 偵卷第45至49、61至64、103至105、329至330、364至365、 382至384頁)、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見偵卷87至92、363至364頁;訴8卷第259至275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己○○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 訴8卷第234至259頁)大致相符,並有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告訴人傷勢照 片2張、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三清宮現場照片2張 、扣案手機照片1張、被告戊○○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enger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A01至A03)3張、「三峽三清宮慈 善會執事組」群組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 號A04至A43)(其中尚包含被告戊○○轉貼其與告訴人之臉書 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編號A10至A18、A28、A29)40張、 被告己○○、丙○○、乙○○、戊○○之臉書暱稱頁面(編號各為A4 4、A45、A46、A47)、被告乙○○與被告己○○之臉書messenge 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A48)各1份、告訴人與證人范博 崴之通話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編號A49至A51)3張、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驗傷診斷書1份(見 偵卷第125至131、165至203、371頁)在卷可證,及扣得如 附表編號1至4所示手機各1支在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可堪認 定。
㈡、據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伊有請被告乙○○、丙○○、戊○○及 鄭○賢與伊不認識之其他人於110年2月7日,前往本案板橋處 所找告訴人,將告訴人載回三清宮,因為告訴人欠伊錢,所 以伊請他們去找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24至25頁);復於偵 查中供稱:是伊約大家來三清宮集合,因為告訴人有欠伊錢 ,原本說月底要清償,但卻沒有清償,還封鎖伊,所以伊就 約了其他人去找告訴人,伊要2台車去帶告訴人回三清宮, 並且有請被告戊○○向告訴人轉達還款的意思,也在臉書mess
enger中要大家配合被告何進展、乙○○行動等語(見偵卷第3 28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於110年2月7日18時 許,有在三清宮委託被告戊○○、丙○○等人前往本案板橋處所 與告訴人碰面,至三清宮協商債務問題等語(見訴8卷第103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有欠伊錢,遲遲未歸還 ,又因伊聯絡不到告訴人,所以伊有在臉書刊登訊息說把告 訴人找出來可以獲得1萬元,被告戊○○看到訊息後有聯繫伊 ,伊就請被告戊○○幫伊聯絡告訴人,並請被告乙○○他們幫忙 處理,所以110年2月7日晚間,伊為了向告訴人索討欠款, 有邀集被告丙○○駕駛A車搭載被告戊○○及鄭○賢、「小胖」, 被告何進展駕駛B車搭載被告乙○○及「小偉」、「小豪」、 「阿雞」,自三清宮出發,一同前往本案板橋處所跟告訴人 碰面,伊則是因為怕到了本案板橋處所,告訴人又會直接不 見,所以沒去本案板橋處所,伊也有叫被告戊○○準備辣椒水 ,又因為伊跟告訴人之前有稍微衝突,伊怕於案發當天,告 訴人來三清宮或伊去本案板橋處所時會發生衝突,所以伊也 跟被告何進展說告訴人跟伊約輸贏,有約被告何進展一同前 往看看狀況,但是因為其他人認為伊跟告訴人有債務糾紛, 怕告訴人看到伊會起衝突或跑掉,所以要伊不要前往本案板 橋處所,不過被告何進展還是有去本案板橋處所,伊在臉書 messenger中有交代大家配合被告何進展、乙○○行動,本案 是伊負責提醒、謀劃等語(見訴8卷第250至258頁)。㈢、據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因為告訴人避不見面,被告己○○ 有說只要約到告訴人出面,讓他抓到告訴人就可以拿到1萬 元,伊就答應要幫被告己○○討債,所以本案伊是負責邀約告 訴人,以假裝答應約炮(按指進行性行為)引誘告訴人出面 ,被告乙○○、丙○○、何進展及鄭○賢、「小胖」、「小偉」 、「小豪」、「阿雞」等人都是被告己○○用臉書messenger 聯絡來的,並且指派他們分別駕駛或搭乘A車、B車,於110 年2月7日21時30分許,在本案板橋處所附近等待告訴人出面 ,告訴人與范博崴一起出現,伊就用辣椒水噴告訴人,而告 訴人就被鄭○賢抓上車等語(見偵卷第54至55頁);復於偵 查中供(證)稱:伊當時看到被告己○○在臉書上PO文,表示 只要抓到告訴人就可以拿1萬元,被告己○○就請伊去找告訴 人,伊當時是自行前往三清宮,伊和被告己○○討論如何把告 訴人約出來,討論結果就是約在本案板橋處所碰面,那是伊 家樓下,伊並趁告訴人不注意時對告訴人噴辣椒水,之後A 車、B車的人就會下車將告訴人帶上車,所以計畫好之後, 伊就與A車、B車的人從三清宮一起出發,A車是被告丙○○駕 駛,有搭載伊、鄭○賢及「小胖」,被告乙○○是坐被告何進
展所駕駛之B車,到本案板橋處所等告訴人,告訴人到了約 定地點之後,伊就先拿辣椒水噴告訴人,其他人就下車將告 訴人帶上A車,然後伊就改搭B車返回三清宮等語(見偵卷第 329、378至381頁)。
㈣、次就被告己○○與被告戊○○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擷圖,節錄內容如下:
(見偵卷第175至178頁之擷圖編號A01至A07),觀諸上開對 話內容可知,被告戊○○因看到發文說找到告訴人可以拿1萬 元,所以於110年2月2日18時9分許,向被告己○○聯繫確認是 否找尋告訴人,並表示可以約到告訴人後,即與被告己○○相 約於110年2月7日(即週日),在所謂「公司」(按即三清 宮)碰面商討後續事宜,且被告己○○復於「三峽三清宮慈善 會執事組」群組中,發出訊息邀集群組成員於當(7)日下 午在三清宮開會,隨後被告乙○○回覆表示「我們結束回去公 司嘿」,被告丙○○則回覆「全部公司集合」、「灣家」、「 三峽」等情,對照被告己○○、戊○○前揭所述被告戊○○因看到 被告己○○PO文稱找到告訴人者,可以獲得1萬元對價之訊息 ,經聯繫被告己○○後,前往三清宮與被告己○○商討後續邀約 告訴人出面事宜,而被告己○○另在臉書messenger群組或當 面邀集被告乙○○、丙○○、何進展等其他A車、B車之人,於案 發當天在三清宮集合,經大家在三清宮集合討論後,謀議將 告訴人約在被告戊○○住處樓下即本案板橋處所碰面,由被告 戊○○先向告訴人噴辣椒水,其他人則將告訴人押上車帶回三 清宮等節,互核大致相符,則本案被告己○○確實因認告訴人 避不出面清償債務,遂在被告戊○○表示可以將告訴人約出來 碰面情形下,邀集被告戊○○、乙○○、丙○○、何進展及其他A 車、B車同行之人在三清宮商討如何約出告訴人,並由被告 戊○○攜帶辣椒水,與被告乙○○、丙○○、何進展及其他A車、B 車之人一同前往約定地點,將告訴人押上車帶回三清宮,以 處理債務清償事宜,足見被告己○○確處於首倡謀議,而得依 其意思策劃、支配本案對告訴人施強暴之「首謀」地位,其 已該當首謀之犯行甚明。
㈤、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於案發當天,被告戊○○用臉 書messenger聯繫伊,叫伊到被告戊○○的板橋住處,被告戊○
○要拿煮好的珍珠奶茶給伊喝,所以伊就騎車載范博崴一同 前往被告戊○○的板橋住處,於110年2月7日21時50分許,伊 抵達本案板橋處所時,當時銀色的A車有停放在該處門口, 接著被告戊○○將范博崴支開,說要跟伊講一些事情,所以伊 就跟被告戊○○往旁邊走幾步路,聊天聊到一半,被告戊○○就 突然拿辣椒水出來,朝伊的臉部噴灑,接著被告丙○○、乙○○ 及鄭○賢就下車,並上前將伊架上A車,而在A車上,被告丙○ ○坐在駕駛座、被告乙○○坐在副駕駛座,伊坐在A車後座中間 位置,伊右手邊是鄭○賢,伊左手邊是不詳男子,鄭○賢及該 不詳男子在車上有動手打伊脖子,該不詳男子也有用刀柄敲 破伊後腦勺,伊感覺有流血涼涼的,對方有告誡伊不要東張 西望,伊感到很驚恐,伊認為應該是謝明哲要求伊必須賠償 8,000元,但伊不予理會,謝明哲的小弟即被告己○○在網路 上公開伊的帳號頁面說抓到伊有錢可以拿,伊就在網路上與 被告己○○發生爭執糾紛,所以被告己○○才會夥同被告戊○○騙 伊說要拿飲料給伊喝,其實是設局好的,由被告丙○○、乙○○ 及鄭○賢、前述不詳男子在車上觀察伊到了本案板橋處所後 ,就下車毆打伊並將伊強押到三清宮,在三清宮時,謝明哲 問伊有沒有要處理8,000元債務,伊說要處理,謝明哲叫伊 打電話要人送錢來,伊就聯繫伊女友蔡靜儀,蔡靜儀要跟謝 明哲等人相約交錢,但謝明哲怕有事,要求用匯款,蔡靜儀 堅持要見面才能交錢,雙方就沒有約成,談判交錢過程中, 謝明哲、被告乙○○、己○○都有跟伊說今天不交錢出來就不放 人走,也有在蔡靜儀視訊時,講到要還錢才能放人的對話等 語(見偵卷第89至92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於案發當天 騎機車載范博崴去找被告戊○○,被告戊○○就先叫伊到旁邊講 話,被告戊○○突然拿出辣椒水噴伊,旁邊車上的被告乙○○及 另兩位伊不認識的人就下車,該兩位伊不認識的人拿著刀架 住伊,並用刀柄敲伊的頭,被告乙○○也有出拳打伊,伊因為 眼睛被噴辣椒水,無法反擊,就這樣被架上A車,伊坐在A車 後座中間,被告乙○○坐在副駕駛座、被告丙○○坐在駕駛座, 伊就被帶到三清宮等語(見偵卷第363至364頁);又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於110年2月7日21時56分許,有前往本案板 橋處所找被告戊○○,是被告戊○○約伊過去,在本案板橋處所 伊有遭被告戊○○噴辣椒水,但伊忘記被噴辣椒水的原因,也 不知道為何被噴辣椒水,伊是搭A車前往三清宮,當時是鄭○ 賢、「小胖」把伊帶上A車,而A車上是被告丙○○坐在駕駛座 、被告乙○○坐在副駕駛座、伊坐在後座中間,伊左右兩旁是 鄭○賢、「小胖」,但A車後座的人伊都不認識,伊坐在A車 後座時,左右兩旁的人將手放在伊後面,之後有人拿著不詳
物品敲伊的頭,伊只覺得頭部有被打一下,感覺好像是刀柄 之類的物品打到等語(見訴8卷第260至275頁)。㈥、而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稱 :當時被告己○○跟告訴人有債務糾紛,告訴人不願出面解決 ,而被告戊○○跟告訴人有比較密切的臉書互動,所以就請被 告戊○○與告訴人約在本案板橋處所講,伊跟被告己○○、何進 展等人在三清宮會合,然後被告丙○○駕駛A車搭載被告戊○○ 及鄭○賢、「小胖」,被告何進展駕駛B車搭載伊及「小偉」 、「小豪」、「阿雞」一同前往本案板橋處所,結果被告戊 ○○對告訴人噴辣椒水,伊有看到「小胖」和鄭○賢用拳頭或 刀柄去敲告訴人,並將告訴人帶上A車,伊就改坐A車的副駕 駛座,告訴人坐A車後座中間,左右兩旁是坐「小胖」和鄭○ 賢,一同返回三清宮協調債務問題,告訴人在三清宮不想面 對債務問題,伊有開視訊讓告訴人跟他女友蔡靜儀通話,黃 ○君也氣到跟蔡靜儀對話要求返還欠款等語(見偵卷第32至3 4、330、393至395頁;訴8卷第193至194、234至249頁); 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戊 ○○有約告訴人出面,是被告己○○在三清宮叫伊開車載被告戊 ○○去本案板橋處所,被告己○○有對伊提過告訴人欠他錢的事 情,伊知道他們是要去找告訴人,所以伊就負責駕駛A車搭 載被告戊○○及鄭○賢、「小胖」,和B車之人一同去本案板橋 處所,伊沒有對告訴人動手也沒有把告訴人架上車,伊聽到 被告戊○○在尖叫,鄭○賢、「小胖」就下車將告訴人押上A車 ,坐在後座中間,被告乙○○是告訴人坐上A車之後才坐上A車 副駕駛座,而鄭○賢、「小胖」就分坐告訴人兩邊,伊聽到 被告乙○○叫告訴人老實一點等語(見偵卷第38至40、328至3 30、381至382頁;訴8卷第192至193頁);據共犯鄭○賢於警 詢時供稱:因為有人在「三峽三清宮慈善會執事組」群組PO 文說要處理事情,要伊們集合,伊就前往三清宮集合,伊大 概知道要處理告訴人的事情,所以伊於110年2月7日21時許 從三清宮出發,前往本案板橋處所,共有A車、B車兩台車一 起出發,伊是坐被告丙○○所駕駛的A車後座、旁邊是「小胖 」,被告戊○○是坐A車副駕駛座,在本案板橋處所時,是被 告戊○○對告訴人噴辣椒水,由伊跟「小胖」一起將告訴人拖 到A車上,被告乙○○是等伊上A車後,才跟著上A車,被告戊○ ○因為不想跟告訴人坐同一台車,所以才換坐B車等語(見偵 卷第78至80頁);據證人范博崴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案發 當天,告訴人有騎機車載伊前往本案板橋處所,跟被告戊○○ 碰面,告訴人跟被告戊○○先叫伊到一旁等待,兩、三分鐘之 後,伊就看到告訴人在哀嚎,而車上一群人衝出來,往告訴
人身上攻擊,伊也有看到疑似被告丙○○的背影出現,伊就趕 緊走到一旁躲起來,因為伊跟被告丙○○、己○○有糾紛,所以 不敢介入,隨後伊就打電話給蔡靜儀說告訴人出事了,要蔡 靜儀緊盯告訴人的衛星定位並報警等語(見偵卷第45至49、 329頁);據證人即告訴人女友蔡靜儀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告訴人說110年2月7日21時30分許,要去本案板橋處所找 被告戊○○,說被告戊○○要拿飲料給告訴人,之後伊就接到范 博崴打電話給伊說告訴人被人打又被人押走,伊感覺很恐怖 ,擔心告訴人會出事,伊就打110報警,然後范博崴又傳訊 息給伊說要報警,因為伊有告訴人的臉書帳號密碼,伊就搜 尋告訴人的聊天紀錄,發現告訴人是遭被告戊○○設局騙出來 帶走,所以伊就打臉書電話詢問被告戊○○有關告訴人的去向 ,但是被告戊○○推說不知道,所以伊就打電話給被告乙○○, 被告乙○○要求伊拿8,000元過去才能交人,伊在過程中有要 求視訊看告訴人有沒有怎麼樣,然後伊在跟被告乙○○視訊時 就看到被告己○○、乙○○、戊○○、丙○○及林坤賢、黃○君都在 場,也看到有人在打告訴人的頭,而且聲音中有聽到黃○君 說不交錢,告訴人會死得很難看,伊就堅持跟告訴人講電話 ,告訴人就小聲跟伊說就像是三峽之前來過的地方,伊就立 刻打電話報警,並向警方告知告訴人在三清宮,因為之前告 訴人有帶伊去過該處等語(見偵卷第103至105、364至365頁 )。綜觀告訴人與被告乙○○、丙○○、共犯鄭○賢、證人范博 崴、蔡靜儀等人前揭所述,當告訴人抵達本案板橋處所時, 對於告訴人如何遭被告戊○○噴辣椒水、遭人押上A車、在返 回三清宮之途中如何被毆打頭部後腦勺、其與蔡靜儀視訊時 如何遭逼還債才能放人等節,互核雖有疵異,然就告訴人係 因被告戊○○之邀約,始會前往本案板橋處所,而告訴人抵達 該處時,確實遭被告戊○○噴灑辣椒水,被鄭○賢、「小胖」 押上A車,而以此強暴方式被剝奪行動自由,且在開車返回 三清宮之過程中,告訴人之後腦勺因受攻擊而受傷,在三清 宮時告訴人有與蔡靜儀視訊而遭逼還債等情,則大致相符。㈦、復考諸卷附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照片所示告訴人除雙眼紅腫 外,尚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0.5裂傷之傷勢部位(見偵 卷第165、371頁),卷附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所示告訴 人於110年2月7日21時56分許抵達本案板橋處所即遭人帶上A 車,並於同日21時58分許離開該處所,僅有2分多鐘之時間 間隔(見偵卷第167至172頁),參以前揭被告己○○如何邀集 被告戊○○、乙○○、丙○○、何進展及其他A車、B車同行之人在 三清宮商討如何約出告訴人,並由被告戊○○攜帶辣椒水,與 被告乙○○、丙○○、何進展及其他A車、B車之人一同前往約定
地點,欲將告訴人押上車帶回三清宮,以處理債務清償事宜 之事實;再觀之卷附「三峽三清宮慈善會執事組」群組成員 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擷圖(見偵卷第179至193頁之編號A0 9至A38),顯示被告戊○○與告訴人以臉書聯繫相約碰面之對 話語氣多有曖昧,且過程中,告訴人亦曾明白向被告戊○○表 示不去三峽,是因為會跟人家吵架,也告知其明志路一段住 處後面有警察局,而暗示要被告戊○○來其明志路一段住處, 不要帶一堆人陪同等情,可見告訴人本即無意前往三清宮所 在之三峽區,亦擔心被告戊○○會帶同他人而影響自身安全; 經被告戊○○將其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轉貼在前述三清宮群組 ,供群組成員知悉告訴人可能不會順利出面赴約之情形後, 被告乙○○隨即表示「要用壓走的」、「這樣妥點」、「@韓 苡樂拐他出來,我們開車壓走安全點」、「叫那個妹妹先約 」、「等等到,車都先插著男的別下車,妹妹跟龍龍赴約, 鑰匙抽起來辣椒水找機會噴,男生在一起擠上去壓上車」、 「壓到手機先抽起來關機,我們電話保持不掛,然後人壓到 頭先蓋起來,不要給他知道我們把他壓到哪」、「太皮的話 後座先電」、「@高震如果龍上車,有路上臨檢就直接轉向 繞路」、「到了不要急著下車,等女生鑰匙拔了噴了在上」 、「他到了的話引來我們旁邊」、「比較好下手」、「直接 噴了我們推上車」、「等等帶來我們旁邊的車噴辣椒」等貼 文,而被告己○○亦有PO出「都配合陳昊跟紹雲」、「車隊出 門都配合好」、「注意安全」、「帶過來手機收走定位關掉 跟關機,然後強調只是要找他聊天泡茶而已,然後客氣一點 請他上車」等相應貼文,被告戊○○亦有PO出「車都在原位嗎 ,我走上來看不到,你們先進車上」、「他感覺快到了」「 @高震這台,喔喔,好勒,他要到了」、「他有帶人」、「 怎麼辦,兩個一起噴嗎」等相應貼文,從而,據前開三清宮 群組內相關成員之對話內容,已顯示被告己○○、戊○○、乙○○ 、丙○○、何進展及鄭○賢、「小胖」等人如何相互謀議前往 本案板橋處所埋伏等候告訴人到場,及告訴人抵達後如何對 告訴人下手實施強暴手段之細節。凡上諸情均與告訴人所述 實際發生經過並無明顯出入,足徵告訴人之指述應非虛言。 則告訴人與被告戊○○聯繫相約在本案板橋處所碰面後,被告 丙○○駕駛A車搭載被告戊○○、鄭○賢及「小胖」,被告何進展 駕駛B車搭載被告乙○○、「小偉」、「小豪」、「阿雞」, 自三清宮出發,一同前往本案板橋處所埋伏,嗣告訴人於11 0年2月7日21時56分許抵達本案板橋處所後,被告戊○○持辣 椒水對告訴人臉部噴灑,鄭○賢及「小胖」旋上前將告訴人 押上A車,以此強暴方式下手實施,而被告乙○○丙○○、何進
展則均僅在旁予以助勢,之後A車、B車於同日21時58分許離 開該處返回三清宮,在A車回程途中,告訴人復遭「小胖」 持不詳物品敲擊後腦勺,致受有頭皮挫傷、頭皮0.8*0.5裂 傷等傷害之事實,亦堪認定。
㈧、又告訴人遭押回三清宮時,曾與蔡靜儀聯繫,並提及對方要 求交錢才能放人之情,業據告訴人證述如前,參以證人蔡靜 儀亦證稱其與被告乙○○、黃○君曾有視訊聯繫如何清償告訴 人所欠款項,對方表示若不清償欠款,不會釋放告訴人等語 ,有如前述,且被告乙○○也有供稱:伊有致電蔡靜儀要錢, 並讓告訴人與蔡靜儀視訊通話,黃○君與蔡靜儀視訊時有要 求清償欠款等語(見偵卷第34、395頁;訴8卷第194頁), 核與告訴人前揭所述大致吻合;而本案係因蔡靜儀報警後, 警方即於110年2月8日1時20分許前往三清宮,逮捕被告己○○ 、乙○○、戊○○、丙○○等人一節,業據被告己○○、乙○○、戊○○ 、丙○○等人供承在卷,並有卷附三清宮現場查獲照片2張可 佐(見偵卷第173頁)。綜上,告訴人於110年2月7日21時56 分許在本案板橋處所遭押上車,而被帶至三清宮,迄至警方 於110年2月8日1時20分許查獲被告己○○等人,告訴人始重獲 行動自由之期間,告訴人始終在被告己○○等人控制之實力支 配下,無法自由離去之事實,足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