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賴政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43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具保人即被告賴政維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2435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屬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68 號),嗣由本院依法訊問並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 元,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本院 因而釋放被告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 存款收款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4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99-201頁)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兼限制住居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號 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等節,有本院111 年12月30日準備程序傳票、通知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該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2年2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 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住、居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 5-267、275-282、455、459-463頁)。此外,被告現時亦未 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