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27號
自 訴 人 臺灣錫生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日
自訴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被 告 林惠娟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許振明 (年籍不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 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 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 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0 日進行訊問程序,惟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112年3月13日行訊問程序 ,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無正當理由而 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程序報到單附卷可稽,參 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