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品衞
被 告 劉雅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均更正為「黃品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原記載具保人 姓名為「黃品衛」,惟查,本件具保人之姓名應為「黃品衞 」,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所記載「黃品衛」,顯係「黃品衞」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