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冠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85、3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冠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第4行「110 年」更正為「109年」、起訴書之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 示,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冠毅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本院易字卷第74頁)、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本 院易字卷第34之1至34之3、45至47頁,本院簡字卷第19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起訴書一、㈠、㈡及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7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㈠及本判決附表編號4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 欺得利罪。被告於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先後盜刷信用卡之行 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同一告訴 人所有之信用卡假冒卡片實際所有人刷卡消費,接續侵害 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ㄧ 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 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 正途賺取所需,率爾冒用盜刷女友之信用卡,漠視他人財 產法益,破壞信用卡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王良珍達成和解並 履行部分賠償(本院易字卷第34之1至34之3、45頁,本院 簡字卷第19頁),堪認確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經查,被告本案盜刷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12萬1,791元,此固為其犯罪所得,惟本院考量被告業與 告訴人以16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部分賠償,此有本院調 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易字卷第34之1至3 4之3、45頁,本院簡字卷第19頁),本院認本件已達到沒收 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再 行宣告沒收或追徵,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發卡銀行 特約商店及地址 消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9年3月21日 台新 龍門加油站(新北市○○區○○路000號) 349元 免簽名 2 109年3月22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290元 免簽名 3 109年3月24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35元 免簽名 4 109年3月24日 台新 中油一民生東路站 300元 免簽名 5 109年3月25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09元 免簽名 6 109年3月25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390元 免簽名 7 109年3月25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204元 免簽名 8 109年3月26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70元 免簽名 9 109年3月26日 中信 大潤發內湖二店 294元 免簽名 10 109年3月27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50元 免簽名 11 109年3月27日 台新 中油一中崙站 500元 免簽名 12 109年3月27日 台新 統一超商-邁群 100元 免簽名 13 109年3月28日 中信 統一超商喜城店 30元 免簽名 14 109年3月28日 中信 統一超商福泰店 100元 免簽名 15 109年3月28日 中信 順新汽車 32,500元 16 109年3月28日 中信 龍門加油站(新北市○○區○○路000號) 629元 免簽名 17 109年3月28日 花旗 有意思居酒食堂 25,000元 18 109年3月29日 花旗 全國加油站東湖站 712元 免簽名 19 109年3月30日 中信 統一超商邁群店 100元 免簽名 20 109年3月30日 中信 順新汽車 25,000元 21 109年3月30日 花旗 藍新-跑跑市區消費 100元 免簽名 22 109年3月31日 中信 統一超商復旦店 112元 免簽名 23 109年3月31日 中信 統一超商復旦店 33元 免簽名 24 109年4月3日 台新 福懋建國站-自助加油區 939元 免簽名 25 109年3月30日 台新 藍新-跑跑市區消費 100元 免簽名 26 109年4月8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33元 免簽名 27 109年4月9日 台新 寶雅生活館蘆洲集賢店 124元 免簽名 28 109年4月11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04元 免簽名 29 109年4月12日 台新 中油林森北路站 410元 免簽名 30 109年4月13日 台新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1,417元 免簽名 31 109年4月13日 台新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575元 免簽名 32 109年4月14日 台新 uber(含服務費) 97元 免簽名 33 109年4月14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797元 免簽名 34 109年4月17日 台新 聯信台灣麥當勞 75元 免簽名 35 109年4月17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73元 免簽名 36 109年4月17日 台新 北都汽車松山分公司 3,366元 免簽名 37 109年4月17日 台新 順新汽車 10,900元 38 109年4月20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812元 免簽名 39 109年4月20日 台新 mini me 568元 免簽名 40 109年4月21日 台新 維康醫療器材 205元 免簽名 41 109年4月21日 台新 梁社漢排骨 215元 免簽名 42 109年4月26日 台新 中油台北信義店 910元 免簽名 43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電信費 5,289元 44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代收 516元 免簽名 45 109年4月27日 台新 uber eats(含服務費) 269元 免簽名 46 109年4月29日 台新 uber eats(含服務費) 1,817元 免簽名 47 109年5月9日 台新 uber eats(含服務費) 331元 免簽名 48 109年12月13日 國泰 agoda.com(飯店/住宿) 542元 免簽名 總金額 12萬1,791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38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386號
被 告 江冠毅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臺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江冠毅為王良珍之前男友,明知信用卡為發卡銀行允許持 卡人以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他人不得 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21日前某日,以不 詳手法取得王良珍所有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 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等4張信用卡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13、15、17-18、20-4 9所示之時間、地點,在未經王良珍同意下,利用上開信用 卡在特約機構或商店消費時,不須核對持卡人身份,而無庸 簽名之特性,持如附表編號1至13、15、17-18、20-49信用 卡,以感應刷卡或網路購物輸入信用卡卡號方式消費,致附 表編號1至13、15、17-18、20-49所示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王良珍本人或授權他人依約使用消費,而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13、15、17-18、20-49所示金額之財物 ,使王良珍損失如附表編號1至13、15、17-18、20-49所示 金額之財物;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 意,明知未獲王良珍之同意或授權,即於附表編號50時間、 地點,使用網際網路登入AGODA HOTEL RESERVATION特約商 店網站,以「Ian Chiang」名義,輸入王良珍申請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安 全碼及有效日期等付款資訊,佯以王良珍同意支付住宿費用 新臺幣(下同)542元,並以網際網路傳輸至AGODA HOTEL R ESERVATION特約商店網站而行使之,支付該日入住址設新北 市○○區○○○路00號4樓之2之台北輕旅SLEEP TAIPEI客房之費 用,致該特約商店及飯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江冠毅為有權 使用前揭信用卡付款之人,而提供住宿服務,江冠毅因此詐 得前揭消費服務之不法利益。㈡於附表編號14、16、19之時 間、地點,冒用王良珍之名義,持如附表編號14、16、19之 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4、16、19之金額,並在簽帳 單持卡人簽名欄上,簽江冠毅之署名,用以表示係江冠毅本
人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發卡公司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再 將該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編號14、16、19之特 約商店,致使如附表編號14、16、19之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 誤,誤以為係王良珍本人授權江冠毅持卡消費,而交付如附 表編號14、16、19所示金額之財物,使王良珍損失如附表編 號14、16、19所示金額之財物。
二、案經王良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冠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有持附表之告訴人之信用卡刷卡之事實,然辯稱均有獲得告訴人之授權等語。 2 告訴人王良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並未授權被告刷卡 3 證人董天任、林哲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4、16、19係被告之消費紀錄。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查詢表、中國信託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花旗現金回饋白金悠遊卡月結單及消費明細、遭盜刷信用卡照片、國泰世華銀行消費彙整通知、agoda訂單明細、國泰世華銀行簽單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刷告訴人如附表之信用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嫌、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如犯罪事實 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如 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均係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利益,以詐術取得不法所有及利益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 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 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未 扣案之上開犯罪所得11萬0,912元,為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 ,且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得不予宣告或酌減情形,亦 未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就犯罪所得部 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價額。至報告機關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 使用罪嫌。惟該罪名之成立,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 成要件,本件被告擅自輸入告訴人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及 有效日期實際消費而取得財物,已非該條規範範疇,核與刑 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該罪責相 繩。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發卡銀行 特約商店及地址 消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9年3月21日 台新 龍門加油站(新北市○○區○○路000號) 349元 免簽名 2 109年3月22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290元 免簽名 3 109年3月24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35元 免簽名 4 109年3月24日 台新 中油一民生東路站 300元 免簽名 5 109年3月25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09元 免簽名 6 109年3月25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390元 免簽名 7 109年3月25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204元 免簽名 8 109年3月26日 台新 大潤發內湖二店 70元 免簽名 9 109年3月26日 中信 大潤發內湖二店 294元 免簽名 10 109年3月27日 台新 西歐加油站-大直橋站 650元 免簽名 11 109年3月27日 台新 中油一中崙站 500元 免簽名 12 109年3月28日 中信 統一超商喜成店 30元 免簽名 13 109年3月28日 中信 統一超商福泰店 100元 免簽名 14 109年3月28日 中信 順新汽車 32500元 15 109年3月28日 中信 龍門加油站(新北市○○區○○路000號) 629元 免簽名 16 109年3月28日 花旗 有意思居酒屋 25000元 17 109年3月29日 花旗 全國加油站東湖站 712元 免簽名 18 109年3月30日 中信 統一超商邁群店 100元 免簽名 19 109年3月30日 中信 順新汽車 25000元 20 109年3月31日 花旗 蘭新-跑跑市區消費 100元 免簽名 21 109年3月31日 中信 統一超商復旦店 112元 免簽名 22 109年3月31日 中信 統一超商復旦店 33元 免簽名 23 109年3月31日 台新 福懋建國站-自助加油區 939元 免簽名 24 109年3月31日 台新 蘭新-跑跑市區消費 100元 免簽名 25 109年3月31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33元 免簽名 26 109年4月9日 台新 寶雅生活館蘆洲集賢店 124元 免簽名 27 109年4月11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04元 免簽名 28 109年4月12日 台新 中油林森北路站 410元 免簽名 29 109年4月13日 台新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1417元 免簽名 30 109年4月13日 台新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575元 免簽名 31 109年4月14日 台新 uber(含服務費) 97元 免簽名 32 109年4月14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797元 免簽名 33 109年4月17日 台新 聯信台灣麥當勞 75元 免簽名 34 109年4月17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973元 免簽名 35 109年4月17日 台新 北都汽車松山分公司 3366元 免簽名 36 109年4月17日 台新 順新汽車 1783元 免簽名 37 109年4月17日 台新 順新汽車(利息) 81元 免簽名 38 109年4月20日 台新 中油中崙站 812元 免簽名 39 109年4月20日 台新 mini me 568元 免簽名 40 109年4月21日 台新 維康醫療器材 205元 免簽名 41 109年4月21日 台新 梁社漢排骨 215元 免簽名 42 109年4月26日 台新 中油台北信義店 910元 免簽名 43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電信費 1763元 免簽名 44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電信費 1754元 免簽名 45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電信費(利息) 29元 免簽名 46 109年4月26日 台新 台哥大代收 516元 免簽名 47 109年4月27日 台新 uber eat(含服務費) 269元 免簽名 48 109年4月29日 台新 uber eat(含服務費) 1817元 免簽名 49 109年5月9日 台新 uber eat(含服務費) 331元 免簽名 50 109年12月13日 國泰 agoda.com(飯店/住宿) 542元 免簽名 11萬2,795元 總金額 11萬0,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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