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上字,111年度,14號
PCDM,111,智簡上,1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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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源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
日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0年度調偵字第24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黃偉源犯著作權 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 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予維持,除證 據部分應增列「被告黃偉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外,其餘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檢察官上訴狀意旨略以:被告原為告訴人之員工,卻違背告 訴人之信任,竊用告訴人之著作而編輯改作並公開展示之 。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甚且展現不屑之態度,犯後態 度實屬不佳,原審判決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未充分 審酌上情,致裁判未符合社會要求之刑度,判刑顯然過輕, 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爰請求將 原審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
㈠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要旨 參照)。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 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 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查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見偵 字卷第136至137頁,本院智簡字卷第99至102頁、智簡上字 卷第57頁、第91頁),且本案曾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本院調解庭進行調解,惟均因雙方意見不一致,未達共識, 而調解不成立(見調偵字卷第3頁,本院智簡字卷第47頁) ,至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告 訴人宥恕,先予敘明。而原審就其刑之量定既已審酌邇來政 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又 網路世界之特性屬無遠弗屆,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文字著作物,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 害、不僅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阻礙 ,並影響我國保護合法著作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可議,衡 其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文 字著作權期間約3個月、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事服 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惟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院認為原審就刑罰裁量職 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顯然失當、濫用權限致違 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復已衡及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 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度等情狀。檢察官主張原審未充分審酌 被告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即有誤會而難認有 據。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則檢察官 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源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偉源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補充及更正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黃偉源明知『銀行房屋貸款審核角度大 公開』文宣」更正為「黃偉源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文宣文字 內容」。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嗣捷風公司人員」補充為「嗣捷風 公司人員於110年2月9日」。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本件被告自109年12月間某時起至110年2月 9日告訴人查悉侵權網頁止,其公開傳輸及展示告訴人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相同地點接續實施重製、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舉止,其持續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之行為,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 括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 ,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又網路世界之特性屬無遠 弗屆,被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文 字著作物,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不僅妨礙知識經濟 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阻礙,並影響我國保護合法 著作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可議,衡其無前科紀錄(有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侵害文字著作權期間約3個月、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 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5頁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等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侵害著作權之文字內容 備註 1 急件可優先代墊所需款項再送銀行貸款審件 (無業,信用瑕疵,或是沒有薪資轉帳,請個別來電洽詢,皆有解決方案!!)難道攤販就不能辦理房屋貸款嗎?? (不管是房屋貸款、房屋轉增貸款、理財型房貸、房屋二胎貸款) 見本院卷第81頁 2 1.擔保品價值 擔保品價值的真義在於,穩定流通的穩定價格,不同於市場買賣行情!由於市場行請通常都是比銀行鑑估價值稍微高一點點,因此;在買賣房屋貸款時,銀行的鑑估價值往往會比市場價格要更具有公信力 見本院卷第83頁 3 2.借款人的財資力與信用狀況 借款人的財力即是借款人的償還貸款能力。借款人的資歷像徵著客戶還款來源的穩定性!房貸一借通常就是20年,當借款人財資力不夠負擔或是不夠明確時,銀行會希望客戶主動提供有血親關係之家屬做為保證人(金管會規定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徵提保證人,因此銀行會給房貸客戶簽署一張自願提供保證人同意書),並且依照借款人與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去增減房屋的可貸金額,一般說來;較為資深並且夠實力的行員或業務主管可以影響審核人員所批示的核准金額,甚至在核准邊緣的案件會因為他們的爭取而足額核貸,或是免除保證人! 見本院卷第85頁 4 房貸利率 依照產品類別以及還款方式的不同,房屋貸款的利率亦有所不同 見本院卷第87頁 5 貸款代辦熟悉貸款商品與利率:貸款代辦(Broker)的專業就是幫客人做貸款資格比較,從眾多銀行中幫客人爭取出最好的條件,貸款經紀可提高貸款核准率:代辦公司/行銷公司是銀行貸款業務員主要的客人,需要仰賴代辦公司招攬大批的貸款客戶,所以會給代辦公司方便。有效減少手續費的支出:代辦仲介多半會幫客人向銀行爭取降低手續費,包含保險費。開辦費。貸款代辦核貸效率高:貸款代辦公司因為熟悉每一間銀行的商品及審核程續,所以會督促申請銀行將本案儘快處理 見本院卷第89頁 6 俗話說「上山擒虎易,開口求人難」,雙卡風暴襲捲台灣以後,跑銀行借錢更難囉! 見本院卷第91頁 7 償債能力: 銀行會根據客戶的收入情形來認定還款能力,亦即償債能力。 一般信貸會以﹥﹥勞保投保金額、最近年度扣繳憑單、個人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轉帳金額、薪資單、薪資條等來認定,再扣除基本生活所需開銷(各家銀行規定不同)或參考收支比、負債比(DBR)來決定是否放款及放款利率。 企業主則會以﹥﹥公司資本額、401表、403表、405表、往來存摺積數、資金動向等再參數純益率及進貨存貨比例及營業項目等來判別該客戶獲利情形而決定是否合乎貸放標準。 見本院卷第93頁 8 授信異常: 一、若買方自備款不足,需要申辦房屋貸款,可檢附私契約等文件洽銀行簽訂借貸契約(銀行的放款借據)倘若係由代書代辦房貸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則將再增加費用大約五、六千元左右。 二、則是檢討公契約等證明文件同時申報增值。若有申辦房貸,最好是對保簽約後確定銀行會按你預期的成數核貸再送件。否則若銀行不核貸或核貸成數不足,買賣雙方可能面臨解除契約及撤銷兩稅申報之窘境。 三、須等上述兩稅繳款書核定並完納稅款後(主管機關會併科原屋主房屋稅),接著再憑兩稅繳款收據等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得國稅局的「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才算備齊過戶所需相關文件。 四、就是到地政事務所遞送過戶登記申請書和附繳證件,同時須先繳清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見本院卷第95頁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474號
  被   告 黃偉源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源明知「「銀行房屋貸款審核角度大公開」文宣係捷風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捷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 著作,未經捷風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 輸、公開展示,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



2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擅自下載前開語文著作而重製之,再將前揭語文著作公開 傳輸及展示在其經營之「和玖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和玖公司)」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作為貸款服務宣傳 之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式侵害捷風公司 之著作財產權。嗣捷風公司人員在新北市板橋區瀏覽上開網 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捷風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源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昱婷徐寅軒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 開語文著作原始檔、電腦截圖、和玖公司網頁截圖各1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公 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基於單一 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維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尹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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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玖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