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36號
PCDM,111,易,436,202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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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嘉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044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15、917、918號、111年度偵字第63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嘉俊因竊盜案件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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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