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817號
PCDM,111,審金訴,817,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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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
度偵字第8054號、第14317 號、第278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傑犯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楊智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 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刪除 、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一、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施旻言」、「鍾桂茹」、「孫貴芳」 應刪除之(上開人等未提出告訴)。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 、5 、14證據名稱欄所載之「告 訴人」,皆應更正為「被害人」;編號8 證據名稱欄所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應刪除之;編號16 證據名稱欄所載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應更正為「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編號17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蘆洲分局」,應更正為 「蘆洲郵局」;編號21證據名稱欄所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則應補充為「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並補充「被 告楊智傑於112 年2 月9 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之記載,應補充「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已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本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該罪名與其 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成立 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則洗錢罪之減 刑事由,僅於量刑時加以衡酌已足(參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四、附件附表編號11匯款時間欄所載之「0 分許」,應更正為「 23分許」。
參、審酌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之齡,未見有何智識低下或肢體 缺損之情狀,竟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 生活所需財物,反而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共同對附件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以下合稱本件告訴人、被害人)施用 詐術並騙取金錢,造成本件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 ,皆有不該,兼衡被告在本件各該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 與犯罪之程度(係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之人),犯後始終坦 承全部犯行,態度勉可,以及所犯數罪想像競合中輕罪之洗 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要件,但迄 今未能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以致未 能對其等提出賠償並獲取諒解,暨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 之刑,以資處罰。
肆、查被告擔任本件詐欺集團提領詐得款項之角色即「車手」, 其雖有依指示提領款項等行為,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 件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 款項之可能,且據卷證內容顯示,被告從事前述「車手」行 為,實際取得之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5 千元等情,業 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是依卷附事證及前開計 算報酬之方式得出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各筆金額,當屬 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 所得之立法原則,應併於主文第2 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詐欺 集團成員運用附件附表所示帳戶所取得之款項,固均為洗錢 之標的,然皆非被告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故本 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龔昭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一 即附件附表編號1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 即附件附表編號2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 即附件附表編號3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四 即附件附表編號4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五 即附件附表編號5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六 即附件附表編號6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七 即附件附表編號7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八 即附件附表編號8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九 即附件附表編號9 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 即附件附表編號10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十一 即附件附表編號11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十二 即附件附表編號12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三 即附件附表編號13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十四 即附件附表編號14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十五 即附件附表編號15所載之詐欺等犯行。 楊智傑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一 新臺幣伍仟元。 即附件附表編號1 至6 同日所獲之報酬。 二 新臺幣伍仟元。 即附件附表編號7 所獲之報酬。 三 新臺幣伍仟元。 即附件附表編號8 至15同日所獲之報酬。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054號
111年度偵字第14317號
111年度偵字第27839號
  被   告 楊智傑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傑於民國110年8月間起,因求職而加入暱稱「金鋼狼」 、「雷洛」所組成之以實施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集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9號為有罪判決),由 楊智傑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工作 ,竟共同基於洗錢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 ,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所 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金鋼狼」、「雷洛」 指示楊智傑前往提款,嗣楊智傑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所示之詐騙所得贓款,並將所提領贓款交予「金鋼狼」 、「雷洛」指定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以此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 5,000元之報酬,並藉此製 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經江振榮顧華威、施旻言、鍾桂茹、李明芮、林怡萍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楊博程何綵緁、游芝瑜、 王昱中吳玉玲蔡思皜、孫貴芳、林金榮羅濟銘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智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金鋼狼」、「雷洛」之指示,持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所詐得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之事實。 2 ⒈告訴人江振榮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交易明細查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江振榮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⒈告訴人顧華威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轉帳明細1紙、詐騙集團撥打電話紀錄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2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顧華威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2所示帳戶之事實。 4 ⒈告訴人施旻言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翻拍畫面2張、詐騙集團傳送簡訊及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5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施旻言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⒈告訴人鍾桂茹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4所示方式,對告訴人鍾桂茹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⒈告訴人李明芮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交易明細3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5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李明芮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5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5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⒈告訴人林怡萍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竹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交易翻拍畫面1張、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6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林怡萍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6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6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⒈告訴人楊博程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轉帳交易明細1份、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7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楊博程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7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7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⒈告訴人何綵緁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轉帳交易明細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8所示方式,對告訴人何綵緁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8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8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⒈告訴人游芝瑜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9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游芝瑜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9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9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⒈告訴人王昱中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活存交易明細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0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王昱中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0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0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⒈告訴人吳玉玲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存摺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1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吳玉玲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1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⒈告訴人蔡思皜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存摺翻拍畫面1張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2所示方式,對告訴人蔡思皜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⒈告訴人孫貴芳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臺幣轉帳明細1張、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紙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3所示方式,對告訴人孫貴芳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3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⒈告訴人林金榮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存摺翻拍畫面1紙、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份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4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林金榮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4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4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⒈告訴人羅濟銘於警詢之證述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⒊匯款交易明細表1份、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之翻拍畫面1份 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5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羅濟銘實施詐術,而於附表編號1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編號15所示金額至附表編號15所示帳戶之事實。 17 蘆洲分局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江振榮顧華威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1至2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款項之事實。 18 安泰銀行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江振榮顧華威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1至2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款項之事實。 19 臺灣銀行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施旻言、鍾桂茹於附表編號3至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3至4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3至4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款項之事實。 20 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李明芮、林怡萍於附表編號5至6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5至6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5至6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款項之事實。 21 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證明告訴人楊博程於附表編號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7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7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7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之事實。 22 中華郵局及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何綵緁、游芝瑜、王昱中於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8至10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8至10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款項之事實。 23 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吳玉玲蔡思皜、孫貴芳於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11至13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款項之事實。 24 統一超商監視器畫面、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林金榮於附表編號1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4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14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14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14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4所示款項之事實。 25 合庫商銀ATM監視器畫面、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羅濟銘於附表編號15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5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編號15所示帳戶,被告再於附表編號15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編號15所示之提領地點,先後提領如附表編號15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 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 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 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 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 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 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 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 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 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 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經查,被告既 參與「金鋼狼」、「雷洛」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 詐騙集團,並負責提領款項(即車手),縱未全程參與、分 擔,然詐騙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 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 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騙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 為,既係分別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且與「金鋼狼」、 「雷洛」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 取財之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同負全責 ,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與「金鋼狼」、「雷洛」等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分別負責交付金融卡、 提款等工作,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 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金鋼狼」、「雷洛」及其等所 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應論 以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各次 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在不同時間、空間,分別 侵害不同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 併罰。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或追徵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龔昭如附表
編號 被害人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1 江振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6時7分許,以電話向江振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江振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987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4萬9,987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47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48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49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7時49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7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安泰銀行 2萬4,123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2萬8,123元 110年9月10日17時35分許 2 顧華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6時30分許,以電話向顧華威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顧華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5萬1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5萬1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29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30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4萬2,138元 110年9月10日17時24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7時51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7時51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7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安泰銀行 3 施旻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7時18分許,以電話向施旻言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施旻言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9萬9,985元 110年9月10日18時4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9時7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9時8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9時10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9時11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9時11分許 ⑹110年9月10日19時12分許 ⑺110年9月10日19時13分許 ⑻110年9月10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臺灣銀行蘆洲分行 1萬1,015元 110年9月10日19時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鍾桂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7時48分許,以電話向鍾桂茹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桂茹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元 110年9月10日18時57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李明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15時40分許,以電話向李明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明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9,989元 110年9月10日16時12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0日16時42分許 ⑵110年9月10日16時43分許 ⑶110年9月10日16時44分許 ⑷110年9月10日16時45分許 ⑸110年9月10日16時46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蘆三門市 3萬元 110年9月10日16時32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0年9月10日16時39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怡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17時54分許,以電話向林怡萍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怡萍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2萬12元 110年9月10日17時1分許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蘆三門市 7 楊博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16時許,以電話向楊博程佯稱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確認本人云云,致楊博程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0萬2元 110年8月9日0時2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0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 8 何綵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何綵緁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何綵緁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2,123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18時8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18時10分許 ⑶110年9月13日18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三重正義郵局 9 游芝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1日,以電話向游芝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送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游芝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7,98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王昱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王昱中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多扣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王昱中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3,085元 110年9月13日18時2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天台店 11 吳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吳玉玲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吳玉玲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3萬元 110年9月13日17時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17時28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17時29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 12 蔡思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蔡思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思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9,109元 110年9月13日17時1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1分許 13 孫貴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蔡思皜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思皜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7,123元 110年9月13日17時2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2分許 5,00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2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9分許 14 林金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林金榮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林金榮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4萬9,877元 110年9月13日17時13分許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之統一超商 15 羅濟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以電話向羅濟銘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羅濟銘陷於錯誤,而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萬9,985元 110年9月13日17時59分許 合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合庫商銀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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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