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丁○○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參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