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329號
PCDM,111,審交易,1329,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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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詩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3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詩涵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5時2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北市蘆洲區工 商路往新五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蘆洲區工商路與新 五路口欲右轉進入新五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即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陳襱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蘆洲區中興路3段直行駛至該處, 被告高詩涵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襱恩人車 倒地並受有左腕扭傷、左足挫傷、左髖挫傷、齒斷裂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襱恩告訴被告高詩涵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 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乃於本院訊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之 旨,並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 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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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