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572號
PCDM,110,金訴,572,2023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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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5282號、第15283號、第22686號、第29801號、110年
度偵字第2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偉倫犯頂替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陳志豪(業由本院另行判決)、丁君豪(由本院通緝中) 於民國108年10月間起,加入詐欺集團,由陳志豪將其名下 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向范冠傑借 用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之 成員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 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金融帳戶內,復由陳志豪丁君豪指示提領或轉匯上開款項,其中部分款項轉入不知情 郭柏廷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 由丁君豪委請郭柏廷將相當額度之人民幣匯入丁君豪所指定 之大陸地區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陳志豪丁君豪為脫免上開罪責 ,於108年10月至109年6月間,向郭柏廷(所涉幫助頂替罪 嫌,業由本院另行判決)、程偉倫提議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代價,讓程偉倫頂替上開罪責,程偉倫即基於意圖使 犯人隱避而頂替之犯意,與陳志豪等人製作「欠款條」(內 容略為:程偉倫陳志豪購買食材積欠款項)、「本票」(程 偉倫簽發票面金額22萬1千元)、「買賣契約書」(內容略為 :程偉倫郭柏廷購買桂花樹)、「合解書」(內容略為:程 偉倫利用郭柏廷之帳戶做違法的事害其帳戶被凍結)等內容 均為不實之文書證據,藉此營造上開金流為程偉倫利用陳志 豪而使用其名下及范冠傑上開帳戶,並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偵辦前開犯行時,由陳志豪提出上開「欠款條」為證據, 致陳志豪獲該署為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2922、2276號),而以此方式由程偉倫頂替真正之犯 罪人。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程偉倫就頂替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郭柏廷於警詢、偵查中及另案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欠 款條、本票、買賣契約書、合解書各1份及錄音勘驗筆錄2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爰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以收取代價後,製作前開內容 不實文書,並虛偽陳稱自己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人而頂替他 人犯罪之犯罪手段,被告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 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無業,與母親、太太及小孩同住等生活 狀況,被告另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被告 自稱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偽造前開內容均為不實之文書證據。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165條之偽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罪嫌云云。惟按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 義而製作該文書,如行為人對此文書本有製作之權,縱令其 不應製作而製作,或以自己名義作成內容不實之文書,均與 刑法偽造之要件不合。本件被告雖有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惟其與陳志豪郭柏廷各係以自己名義製作前開內容不實文 書,顯與刑法上偽造之要件不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被告上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因犯頂替罪而取得50萬元報酬,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 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詐欺及洗錢部分)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吳南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9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17日18時49分 1萬5千元 被告陳志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7日23時53分 3萬元 108年10月18日0時2分 3萬元 2 陳竑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7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7日16時9分 3千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7日18時9分 1萬元 108年10月7日18時54分 4萬元 108年10月7日22時46分 2萬元 108年10月8日0時10分 5萬元 108年10月8日0時11分 4萬3千元 108年10月9日15時55分 10萬元 108年10月10日0時12分 10萬元 108年10月11日15時56分 5萬元 108年10月12日0時3分 2萬元 108年10月12日14時15分 5萬元 108年10月19日15時58分 10萬元 108年10月19日16時0分 10萬元 108年10月19日16時2分 10萬元 3 葉家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9日起,佯稱可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21時10分 3千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17日18時34分 1萬2千元 108年10月17日19時14分 2萬元 108年10月18日17時25分 1萬5千元 4 劉修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2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14日20時53分 6千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14日21時37分 2萬元 108年10月14日21時41分 4千元 108年10月15日13時48分 3萬元 108年10月17日14時56分 15萬元 5 莊享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30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3日12時36分 1萬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4日12時59分 1萬5千元 108年10月7日12時51分 6萬元 108年10月18日12時28分 5萬元 6 吳孟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8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19日13時36分 3萬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19日18時14分 3萬元 范冠傑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被告陳志豪使用。 108年10月19日19時8分 2萬4千元 108年10月19日20時48分 3萬元 7 周子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9日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13時13分 30萬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14日10時7分 59萬元 8 張文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初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9日21時58分 3萬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10日12時28分 3萬元 108年10月16日17時37分 3萬元 108年10月17日12時13分 3萬元 108年10月18日12時6分 3萬元 9 林祐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起,佯稱可於網站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0月5日15時21分 5萬元 被告陳志豪上開彰化銀行帳戶 108年10月5日15時23分 5萬元 108年10月5日15時26分 5萬元 108年10月5日15時27分 1萬元 108年10月8日20時56分 5萬元 108年10月8日20時57分 5萬元 108年10月8日21時0分9秒 5萬元 108年10月8日21時0分58秒 5萬元 108年10月8日21時4分 4萬元 10 謝云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10日,假冒為姪女佯稱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12日10時48分 31萬元 范冠傑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被告陳志豪使用。 108年11月13日10時49分 16萬元 11 黃義輝劉玉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12日,假冒為姪女佯稱需借款云云,致劉玉珠陷於錯誤而要求其先生黃義輝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13日11時6分 10萬元 范冠傑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被告陳志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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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