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號原 告 王昱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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