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邱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政平
被 告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碩衛
上列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邱烋、邱成實及邱氏大祠堂都是邱氏各 派下子孫聚資成立,民國94年9月24日祭祀公業邱烋已召開 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推舉祭祀公業邱成實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邱政平為大會主席,亦經大會一致同意選任為監察人,祭 祀公業邱烋已設有管理人執行長、財務長、總務長,綜理公 業一切事務,亦經公業派下邱武郡等368人通過全體派下員3 /4以上連署同意訂立規約,前雖經其他派下員邱煥火、邱森 禧偽造大會記錄申請備查,然業經法院判決邱煥火、邱森禧 管理權不存在確定,是本件原合法派下員大會會議記錄之備 查障礙已消滅,伊聲請被告依法為派下員大會記錄之備查, 被告之承辦人竟違法拒絕,爰請求被告為祭祀公業邱烋第一 次派下員大會記錄之備查等語。
二、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 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彰化縣永靖鄉公 所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會議記錄之備查,係該等機關依祭祀公 業條例或其他祭祀公業相關法規所為之行政行為,自屬公法 上之紛爭,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原告向普通法院提以訴訟 自有違誤,而審判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爰將本件訴訟移送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在地之行政訴訟第 一審管轄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以符法制。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