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1號
CHDV,112,補,131,202303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瑪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
75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24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5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