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
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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