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6號
CHDV,112,補,12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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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蕭瑞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蕭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萬9444元【計
算式:(421地號面積7679.88㎡ × 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700/13112)+(422地號面積3096.31㎡ ×土
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700/13112)+(425
地號面積1949.10㎡ × 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
圍1700/13112)+(426地號面積16120.62㎡ × 土地公告現值
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90/831)≒848萬9444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051元,請如期補
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422地號、425、426、428、4
29、430、43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之
使用現況,及陳報土地現況之彩色近照。是否均由東邊出入

三、本件抵押權人是彰化縣社頭鄉農會,請就抵押權人為訴訟告
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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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