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靜文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鄧靜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2 年3月9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閱 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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