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汪世龍
上列聲請人汪世龍因與相對人陳浚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汪
世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
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
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
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