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76號
CHDV,112,司票,476,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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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梁碧芳

上列聲請人梁碧芳因與相對人謝麗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
碧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
C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
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
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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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