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92號 原 告 倪欣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郭安華(GOKA EDWARD ANTHONY CHILONGO)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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