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46號
CHDV,112,司票,446,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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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吳金秀


上列聲請人吳金秀因與相對人徐彩鈴徐彩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吳金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徐彩鈴徐彩玲(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
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或陳報可得
特定相對人身分之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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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