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16號
CHDV,112,司票,416,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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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廖淯任
代 理 人 葉志淵
上列聲請人廖淯任因與相對人馬美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淯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馬美雪(住彰化縣○○鎮○○路0段00號或彰化縣○
○鎮○○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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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