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張素娟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因與相對人林增益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素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各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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