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21號
CHDV,112,司票,321,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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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張素娟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因與相對人林增益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素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各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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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