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3號
CHDV,112,司拍,1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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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喜幀


相 對 人 謝易源



關 係 人 吳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 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吳雯婷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並向聲 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0月16日。詎清償期 已屆至,關係人吳雯婷仍未為清償,嗣關係人吳雯婷雖將抵 押物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為相對人謝易源所有,然抵押權不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信託契約 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信 託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 證,關係人吳雯婷雖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 予相對人謝易源,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 受影響,復經本院於112年2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 件聲請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



可參,然相對人等逾期均未陳述,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 南郭 0000-0000 197 全部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1層:90.01;2層:76.81;3層:76.55;4層:76.55;5層:46.08;總面積:366 陽台:43.3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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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