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號
CHDV,112,司拍,11,202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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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佩菁



相 對 人 劉佩菁

關 係 人 許峰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14行所載「(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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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