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梁君儀
上列聲請人梁君儀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梁君儀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票號:FA00000
00號)發票人為「雋程企業社 謝維哲」、受款人為「常宏貿
易有限公司」,故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提出聲請
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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