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40號
CHDV,112,司促,3240,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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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黃馬修
上列債權人黃馬修聲請對債務人吳佩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吳佩弦 於民國111年9月12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湖口鄉戶政 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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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