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債 務 人 游振興兼游献洲之繼承人
施游券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劉游緣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游慎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游啓明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游舒佩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游儀齡即游献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即游献洲之繼承人施游券、劉游緣、游慎、游啓明、
游舒佩、游儀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献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兼游献洲之繼承人游振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
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9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游献洲之繼承人游子誼發給支付
命令,經查債務人即游献洲之繼承人游子誼業於民國95年11
月6日遷出國外,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