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梓育
一、債務人張梓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366元,及自民國11
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
二、債務人張梓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109元,及自民國11
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