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93號
CHDV,112,司促,3093,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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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
債 權 人 施純瑋


上列債權人施純瑋因與債務人蘇方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
純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影本,其總金額為新臺幣1,502,50
0元,與債權人所繕打金額新臺幣1,501,800元不符,故請查
明是否有誤繕?抑或債務人已有部份清償之情事?請查明並
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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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