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96號
CHDV,112,司促,239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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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黃德明


黃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德明黃志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2月15
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柒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9年12
月2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
基準利率3.09%加固定利率0.66%年息3.75%計付。倘有未
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
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1年11月22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5721元 黃志緯黃德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19日止 年息(機動)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3.59%加固定利率0.66%目前年息4.25%計付 001 新臺幣585721元 黃志緯黃德明 自民國111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機動)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3.715%加固定利率0.66%目前年息4.375%計付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5721元 黃志緯黃德明 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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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