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郭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5488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2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85488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