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79號
CHDV,112,司促,2279,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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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朱柏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786元,及其中新臺幣18,2
84元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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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