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63號
CHDV,112,司促,1863,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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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洪翊瑄
債 務 人 羅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5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63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年利率 號 (新臺幣) (%) (%) 1 30,346元 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1.845 111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0.1845 111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111年12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 0.247 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2 70,162元 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 1.845 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 0.1845 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 0.247 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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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