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債 權 人 方啓泰
上列債權人方啓泰因與債務人蘇方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方
啓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票號:YCA0000000號)所載票面金
額,與附表所示金額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並請
一併更正本件合計金額。
三、確認支票(票號:YCA0000000號)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