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2號
CHDV,111,重訴,22,2023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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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陳安琳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5,174元
(見本院卷第5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044元,扣除上訴
人已繳27,487元,應補繳243,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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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