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莊宥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鄭志浩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2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 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 國112年3月7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 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