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1年度,32號
CHDV,111,事聲,32,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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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32號
異 議 人 成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正
相 對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裁定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出售土地與相對人,尚有尾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未獲給付,依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 第13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涉訟時,以由本院為管轄法 院,則本院應有管轄權,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 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準此,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 管轄,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倘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時,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三、經查,異議人以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 見司促字卷第5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於相對人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 轄權。至異議人主張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支付命令 之聲請為專屬管轄,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已如前述,是異 議人主張為無可採。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違背專 屬管轄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 仍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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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鴻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