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6號
CHDM,112,簡附民,56,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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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謝怡婷

被 告 鄭智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
訴字第4號,嗣已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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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