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毓麟
具 保 人 沈埕銥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183、5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埕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林毓麟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經 檢察官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8萬元,嗣由具保人沈埕銥按 額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等情,有上開期日之點名單暨訊問筆 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代收保 證金臨時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人繳款時所檢 附之身分證影本,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為憑(111年度偵 字第3183號卷二第151至161、165至171頁)。茲因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後經合法 拘提亦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使被告遵期到案 ,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被告、具保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訴字卷第217至219、229 、295至298、367至371、385至386頁)。又被告現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更因另案遭司法機關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 按(訴字卷第373、389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 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