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5號
PTDV,112,補,135,2023030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尤憲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順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郭順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