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樂澔即陳桂香即陳慧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故聲請人應
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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