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張芸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欣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票面金
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票面金
額亦為10萬元,惟聲請狀訴訟標的記載金額為60,985元,故
請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如請求金額為10萬元,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
又聲請人已繳納500元裁判費,故需補繳裁判費500元(按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
㈡如請求金額為60,985元,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已有部分清償之
情事。並無需再補繳裁判費500元(此情形毋庸理會補正裁
定隨附之多元化繳費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